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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電子服務系統(系統)及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不時透過系統為註冊中介人(定義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提供的所有服務和功能(統稱「電子服務」)的使用條款和細則。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條款和細則」一詞包括本文提述的任何附加條款和細則。
就本條款和細則而言,「使用者」指獲積金局發出登入編號和密碼以使用系統和電子服務的註冊中介人。
如你在本條款和細則的版面點擊「接受」,或以你的登入編號和密碼或透過你的「智方便」帳戶或「智方便+」帳戶(即「智方便」用戶使用條款提述的兩類帳戶(https://www.iamsmart.gov.hk/tc/privacy_and_terms.html))提供的認證機制,登入系統及電子服務,即表示你確認你是獲授權使用者,並已經閱讀及同意接受本條款和細則約束。
1. | 登入編號和密碼、「智方便」帳戶及「智方便+」帳戶 | |||||||||
1.1 | 使用者獲積金局發出登入編號和密碼,以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使用者承諾按照本條款和細則使用其登入編號和密碼。如使用者是《強積金條例》所界定的主事中介人,積金局可全權酌情決定及核准向該使用者發出多於一組登入編號和密碼,以供使用者通過不同帳戶登入系統及電子服務;積金局或會不時施加/更新本條款和細則所訂明的條件和限制(「登入限制」)及向使用者發出通知。 | |||||||||
1.2 | 如使用者是《強積金條例》所界定的個人附屬中介人,除可使用積金局發出的登入編號和密碼登入系統及電子服務外,亦可循另一途徑,使用其「智方便」帳戶或「智方便+」帳戶(即「智方便」用戶使用條款提述的兩類帳戶)提供的認證機制,登入系統及電子服務。 | |||||||||
1.3 | 使用者確認,其登入編號、密碼、「智方便」帳戶密碼及「智方便+」帳戶密碼均為個人資料,須絕對保密,不得向其他人或任何未經授權的人員/第三方披露。使用者須本着誠信行事及盡力維持其登入編號、密碼、「智方便」帳戶密碼及「智方便+」帳戶密碼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如使用者是主事中介人,則可在符合登入限制的前提下,指定適當的人員為獲授權人,以代表主事中介人登入和操作各個帳戶,以及使用電子服務。在該情況下,主事中介人須確保就各個帳戶向該等獲授權人發出的登入編號和密碼,不會披露予任何其他人士或未經授權的人員/第三者,並須促使該等獲授權人遵守本條款和細則。 | |||||||||
1.4 | 如使用者是主事中介人,下列帳戶(下表只列出主事中介人可開立的一些常見帳戶,但並非詳盡無遺)設有以下登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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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使用者可隨時在網上經系統或積金局網站(www.mpfa.org.hk)更改所獲發用以登入系統及電子服務的密碼(惟任何變更須獲系統接受才能生效),亦可向積金局申請重設密碼。 | |||||||||
1.6 | 如有人連續數次嘗試以使用者的登入編號登入系統,但不成功,積金局可封鎖該使用者的帳戶,以及暫時停止該使用者登入系統及電子服務。 | |||||||||
1.7 | 如積金局有任何理由相信,使用者的登入編號及/或密碼被他人取得及/或在未經使用者知悉、同意或發出許可(明示或暗示)的情況下被他人使用,或實際上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系統或電子服務在未經授權下被他人使用的情況,積金局可撤銷有關密碼,並向該使用者發出另一密碼。 | |||||||||
1.8 | 如積金局有任何理由相信,「智方便」帳戶密碼及/或「智方便+」帳戶密碼被他人取得及/或在未經使用者知悉、同意或發出許可(明示或暗示)的情況下被他人使用,或使用者已被暫時停止或不再獲准登入或使用「智方便」帳戶及/或「智方便+」帳戶,或實際上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系統或電子服務在未經授權下被他人使用的情況,積金局可暫時停止或終止(視乎屬何情況而定)使用相關「智方便」帳戶及/或「智方便+」帳戶用以登入系統或電子服務的認證機制。 | |||||||||
1.9 | 如使用者注意到或懷疑其登入編號及/或密碼、「智方便」帳戶密碼或「智方便+」帳戶密碼已被他人得知或被任何未經授權的人士使用,或實際上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系統或電子服務在未經授權下被他人使用的情況,該使用者須馬上更改登入密碼或「智方便」帳戶密碼或「智方便+」帳戶密碼(視乎屬何情況而定),以及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積金局。此外,使用者如已被暫時停止或不再獲准登入或使用「智方便」帳戶及/或「智方便+」帳戶,使用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積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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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 | |||||||||
2.1 | 使用者可透過系統及電子服務: | |||||||||
  | 2.1.1 | 檢視其註冊資料,以及查閱其在網上經系統及電子服務提交資料的紀錄(期限由積金局決定); | ||||||||
  | 2.1.2 | 根據《強積金條例》第4A部以電子方式(包括互動表格)向積金局提交若干資料;及 | ||||||||
  | 2.1.3 | 通過系統或任何第三方網站向積金局繳付若干法定費用及收費。 | ||||||||
  | 2.1.4 | 下載持續專業進修合規報告(在使用者是主事中介人的情況下適用); | ||||||||
  | 2.1.5 | 為其獲授權人開立新帳戶,以代表主事中介人經系統及電子服務執行若干職能,並可視乎需要停止該等帳戶(在使用者是主事中介人的情況下適用);及 | ||||||||
  | 2.1.6 | 收取積金局為施行《強積金條例》第4A部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A章)第206(2)(c)條而發出的通知及其他文件 | ||||||||
2.2 | 積金局可不時釐訂/更改就使用者而設定的電子服務範疇,以及就每個使用者的帳戶施加的限制。 | |||||||||
2.3 | 如使用者為主事中介人,下表列出各相關帳戶(只列出主事中介人可開立的一些常見帳戶,但並非詳盡無遺)的電子服務範疇及限制(須受上文第2.2段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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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當登入和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時,使用者: | |||||||||
  | 2.4.1 | 只可為合法的目的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 | ||||||||
  | 2.4.2 | 不可干預、損害或破壞系統或積金局網站的任何部分,或任何用於操作系統及電子服務的設備、系統或網絡; | ||||||||
  | 2.4.3 | 不可傳送、發送或上傳任何包含病毒、木馬程式、蠕蟲、計時炸彈、擊鍵記錄程序、間諜軟件、廣告軟件或任何旨在對任何電腦軟件或硬件的運作產生不利影響的有害程式或類似的電腦代碼的數據或資料; | ||||||||
  | 2.4.4 | 須遵守積金局不時就系統及電子服務發出的所有規定、指引及使用者手冊,以按照指定格式及/或標準提交資料。 | ||||||||
2.5 | 使用者通過系統及電子服務提交資料及作出其他行動時,可能須受附加條款和細則約束。在提交資料或作出其他行動的過程中,使用者會收到有關該等附加條款的通知,如該使用者繼續提交資料或作出行動,該等附加條款將成為本條款和細則的一部分,如與本條款和細則有任何抵觸或歧義,概以附加條款為準。 | |||||||||
2.6 | 如使用者發現系統的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過時,應盡快通知積金局,同時須遵守所有法定時限。積金局會盡合理的努力,確保系統的資料準確地反映使用者提交或提供的資料,或反映積金局取得的資料,但由於所提交的資料需時處理,更新資料亦需時,系統在顯示及/或更新資料方面可能出現時差。 | |||||||||
2.7 | 積金局保留權利,可不時修改或變更其通過系統向使用者提供的資料,而無須事先通知。 | |||||||||
2.8 | 在任何情況下,如使用者的登入編號和密碼被用以登入系統及電子服務,或透過使用者的「智方便」帳戶或「智方便+」帳戶登入系統及電子服務,即視作使用者本人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使用者須對該次使用所涉及的一切行為及事務負責。積金局沒有責任調查或核實曾採用使用者的登入編號和密碼或「智方便」帳戶或「智方便+」帳戶所提供認證機制的人士的授權情況。 | |||||||||
2.9 | 積金局已就電子服務編製使用者手冊。使用者每次登入/操作電子服務時,均須依循使用者手冊所有相關指引/指示。電子服務的登入/操作方式或會不時改變,積金局會向使用者發出通知。使用者登入/操作電子服務時,須注意有關變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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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系統及電子服務的可供使用情況 | |||||||||
3.1 | 積金局不會就系統及電子服務的可供使用情況向使用者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或承諾。使用者確認及接受,向使用者發出登入編號和密碼,並非保證系統及電子服務可供使用者隨時登入和使用。 | |||||||||
3.2 | 不論系統及電子服務是否可供使用,使用者均有責任確保本身能及時履行其法定責任。使用者確認,如未能登入系統或電子服務,不論原因為何,其在《強積金條例》下所須履行的責任(如適用)不會因此獲免除,該等責任包括及不限於向積金局提交任何通知、文件、資料或表格,以及繳付任何法定費用及收費的責任。 | |||||||||
3.3 | 積金局可在《強積金條例》適用條文的規限下,在任何時候基於(包括但不限於)維修工作等理由,不時調整、暫停或中斷全部或部分系統及電子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積金局會在系統或其網站(www.mpfa.org.hk)發出有關調整、暫停或中斷服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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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個人資料 | |||||||||
4.1 | 使用者通過系統及電子服務向積金局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將根據不時修訂的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處理。 | |||||||||
4.2 | 積金局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載有更多資料,說明積金局可如何使用或處理上述個人資料。使用者確認及同意受積金局的一般「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條款約束,該聲明載於(https://eservices.mpfa.org.hk/eservice/download/PICS_C.pdf)。使用者在使用電子服務的個別功能時,可能需要閱讀及/或同意特定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如特定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與一般「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有所抵觸,概以前者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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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責任 | |||||||||
5.1 | 所有適用於系統和電子服務的保證、條件、聲明及條款,無論以法規、普通法或以其他方式所明示或暗示,均在法律上可予豁除的限度下被豁除於本條款和細則外。 | |||||||||
5.2 | 如因為使用或不能使用系統或電子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因為通過系統及電子服務向使用者提供的資料出現任何錯誤、遺漏、錯誤陳述或偏差,或因為網上通訊流量或數據傳送錯誤而導致傳送中斷、傳送停頓或傳送延誤,以至直接或間接產生任何索賠、責任、損失、賠償、費用或開支,不論成因為何,積金局概不承擔任何性質的責任。 | |||||||||
5.3 | 為利便使用者使用電子服務下的若干服務或功能,系統可能會加入第三方軟件及載有超連結,或以其他方式把使用者轉至由其他方管理的網站。上文第5.1及5.2段的條文經必要修正後將引伸至涵蓋該等第三方軟件及網站,猶如該等段落對「系統」及/或「電子服務」的提述是指該等軟件及網站。 | |||||||||
5.4 | 上文第5.1至5.3段是對積金局在《強積金條例》第42B條下獲賦予無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權利作出增補,且不損害該等權利。 | |||||||||
5.5 | 使用者須就任何及所有因其違反本條款和細則而直接或間接引致或與此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類型的索賠、責任、損失、賠償、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承擔責任,並須對積金局及其人員、董事、代理人、繼任人及受讓人作出彌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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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暫停及終止 | |||||||||
6.1 | 如使用者違反本條款和細則的任何責任,積金局可運用其絕對酌情權暫停或終止使用者登入及/或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如作出上述暫停或終止行動,積金局將向使用者發出書面通知。此等暫停或終止行動將不損害或影響積金局任何其他權利、行動或補救措施。 | |||||||||
6.2 | 如使用者作為註冊中介人的註冊基於任何理由被積金局撤銷: | |||||||||
  | 6.2.1 | 而該名被撤銷註冊的使用者為主事中介人,積金局可終止該使用者登入及/或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 | ||||||||
  | 6.2.2 | 而該名被撤銷註冊的使用者為附屬中介人,積金局可限制及/或終止該使用者登入及/或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 | ||||||||
6.3 | 積金局可在《強積金條例》適用條文的規限下運用其絕對酌情權,在任何時候就所有或某些類別的使用者(即時或隨後)終止或暫停系統及電子服務,而積金局會通過系統或在積金局網站發出有關的書面通知。積金局可於一段時間內暫停或一直暫停系統及電子服務,直至發生積金局指定的事件為止,或直至積金局另行通知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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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變更 | |||||||||
  | 積金局可不時更改本條款和細則,以反映在科技、相關法例、監管規定以至任何其他方面的轉變。此等變更將登載於積金局網站(www.mpfa.org.hk),如使用者繼續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將構成使用者接受經修訂的條款和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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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知 | |||||||||
8.1 | 按本條款和細則發出的任何通知,將以書面形式發出。 | |||||||||
8.2 | 為施行《強積金條例》,積金局會通過電子服務的若干服務或功能向使用者發出通知或提供文件,使用者就此同意積金局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A章)第206(2)(a)及(b)條所描述的方式給予該等通知或文件。如使用者其後撤回該同意,則不可再使用有關服務或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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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可分割性 | |||||||||
  | 在本條款和細則當中,如有任何條款或細則被裁定為違法、無效或基於其他原因無法執行,則該等條款或細則將根據其違法、無效或無法執行的程度,從本條款和細則中刪除及分割,而餘下的條款和細則將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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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放棄 | |||||||||
  | 積金局如沒有行使其在本條款和細則下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將不構成放棄該等權利或補救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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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全部協議 | |||||||||
  | 本條款和細則(以及本文提述的任何附加條款)列明向使用者提供系統及電子服務的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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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適用法律 | |||||||||
  | 本條款和細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並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詮釋。如本條款和細則引起或出現與本條款和細則相關的任何爭議,各方須不可撤銷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專有的司法管轄權所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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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可替代法律規定 | |||||||||
  | 本條款和細則並沒有修改或取代任何法律、規則或監管規定。本條款和細則所載的任何內容一概不會影響積金局根據《強積金條例》行使其權力或履行其職能的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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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語言 | |||||||||
  | 本條款和細則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或抵觸,概以英文版為準。 |
以下是「電子服務系統使用條款和細則」的附加條款和細則(本附加條款),適用於若干經電子服務系統及電子服務辦理,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34U條提出要求註冊為附屬中介人的申請,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第34V條提出要求核准附屬中介人隸屬主事中介人的申請。在本附加條款中:
(a) | 除非另有指明,否則凡對「第……條」的提述,均指《強積金條例》下的相關法例條文; | |
(b) | 凡對「主事中介人」及「附屬中介人」的提述,其涵義分別與第34G及34H條中該等詞彙的涵義相同; | |
(c) | 除非本文另有界定,否則所用詞彙均與「電子服務系統使用條款和細則」所界定的詞彙具相同涵義;及 | |
(d) | 「使用者」一詞在文意所需之處是指以下兩者或其中之一: | |
(i) | 作為主事中介人(定義見「電子服務系統使用條款和細則」)的使用者;及 | |
(ii) | 按照本附加條款及「電子服務系統使用條款和細則」經電子服務系統及電子服務,根據第34U(1)條提出申請,要求註冊為附屬中介人的任何人士。 | |
如你點擊「接受」,即表示你確認你是獲授權使用者,並已經閱讀及同意接受「電子服務系統使用條款和細則」及本附加條款約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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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強積金條例》第34U及34V條提出的申請 | |
1.1 | 電子服務系統及電子服務容許使用者根據第34U(1)條提出申請要求註冊為附屬中介人,或根據第34V(1)條提出申請要求核准附屬中介人隸屬主事中介人,但前提是使用者以此方式根據第34U(1)條提出申請時,按第34U(2)條的規定須隨附根據第34V(1)條提出的申請,同樣須透過電子服務系統及電子服務提交。在本附加條款中,上述服務統稱為「電子申請服務」。 | |
1.2 | 經電子申請服務提出的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為有效:使用者已向積金局送交其為施行《強積金條例》下相關條文而規定的所有資料及申請文件(包括正本),而積金局亦已確實收取、核實且信納該等資料及文件,以及使用者須按照任何適用法例繳付訂明申請費用。 | |
1.3 | 在使用電子申請服務前,作為主事中介人的使用者須: | |
1.3.1 | 先通知「主要申請人」(根據第34U(11)條的定義)或「另一人」(根據第34V(1)條的提述)(統稱「相關資料當事人」),將會主要為提出相關申請的目的而使用其個人資料及向積金局披露其個人資料;如上述對個人資料的使用被視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3保障資料原則所定義的「新目的」,則須先取得相關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方可如此使用其個人資料;及 | |
1.3.2 | 同意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206(2)(a)及(b)條訂明的方式,獲取積金局為施行《強積金條例》而須向其提供的任何通知或文件,而該同意將不可撤回。 | |
1.4 | 使用者如擬透過電子申請服務,根據第34U(1)條申請註冊為可為其擬隸屬的主事中介人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附屬中介人,積金局將透過主事中介人向該使用者提供臨時登入憑證,以供該使用者在積金局訂明並通知該使用者的時限內,登入電子申請服務。登入憑證將於有關訂明限期終結時失效,不會另行通知。 | |
1.5 | 透過電子申請服務根據第34V(1)條提出申請(即第34U(2)條規定根據第34U(1)條提出申請時所須隨附的申請)時,使用者應提供所需設施及協助,讓其他使用者可透過電子申請服務根據第34U(1)條提出申請。作為主事中介人的使用者確認及同意,透過電子申請服務根據第34U(1)條提出申請時,會同時向積金局提交根據第34V(1)條提出的相關申請。 | |
1.6 | 使用者在提出申請的過程中,須以應有的謹慎及努力的態度行事,並須在不損害前述條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以及在符合相關電子服務申請表格清楚訂明或以其他方式提述的其他規定的前提下,核實為支持相關申請而須向積金局遞交的所有資料及文件。 | |
1.7 | 使用者須遵照積金局不時就電子申請服務訂明的所有指引及指示,以及遵守相關的限制及規限。積金局會不時透過用戶手冊、通函、信件、其他文件、電子郵件或電子服務系統,以書面通知使用者該等指引、指令、限制及規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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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留權利及免責聲明 | |
2.1 | 儘管本附加條款另有規定,積金局保留權利,要求任何人士透過電子申請服務以外的其他途徑,根據第34U(1)條或第34V(1)條提出申請。 | |
2.2 | 積金局亦保留權利,可因應相關法例規定的任何相應變動,不時修改或變更適用於電子申請服務的程序及規定,而無須事先通知使用者。 | |
2.3 | 積金局不會就電子申請服務的可供使用情況向使用者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或承諾。使用者確認及同意,如他們不論因何原因而無法登入或使用電子服務系統或電子申請服務,他們將使用積金局提供的其他途徑根據第 34U(1)條及第34V(1)條提出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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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衝突 | |
就電子申請服務而言,本附加條款如與「電子服務系統使用條款和細則」有任何衝突或抵觸之處,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為免生疑問,「電子服務系統使用條款和細則」的條文在不抵觸本附加條款的範圍內,將適用於本附加條款第(i)及(ii)段就「使用者」一詞所界定的使用者。 |
 
確認
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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