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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服務系統使用條款和細則

以下是電子服務系統(系統)及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不時透過系統為註冊中介人(定義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提供的所有服務和功能(統稱「電子服務」)的使用條款和細則。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條款和細則」一詞包括本文提述的任何附加條款和細則。

就本條款和細則而言,「使用者」指獲積金局發出登入編號和密碼以使用系統和電子服務的註冊中介人。

如你在本條款和細則的版面點擊「接受」,或以你的登入編號和密碼登入系統及電子服務,即表示你確認你是獲授權使用者,並已經閱讀及同意接受本條款和細則約束。

1.登入編號和密碼
1.1使用者承諾按照本條款和細則使用其登入編號和密碼。如使用者是主事中介人(定義見《強積金條例》),積金局可全權酌情決定及核准向該使用者發出超過一組登入編號和密碼,以供使用者通過不同帳戶登入系統及電子服務;積金局或會不時施加/更新本條款和細則所訂明的條件和限制(「登入限制」)及向使用者發出通知。
1.2使用者確認,其登入編號和密碼為個人資料,須絕對保密,不得向其他人或任何未經授權的人員/第三方披露。使用者須本着誠信行事及盡力維持其登入編號和密碼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如使用者是主事中介人,則可在符合登入限制的前提下,指定適當的人員為獲授權人,以代表主事中介人登入和操作各個帳戶,以及使用電子服務。在該情況下,主事中介人須確保就各個帳戶向該等獲授權人發出的登入編號和密碼,不會披露予任何其他人士或未經授權的人員/第三者,並須促使該等獲授權人遵守本條款和細則。
1.3
如使用者為主事中介人,下列帳戶(下表只列出主事中介人可開立的一些常見帳戶,但並非詳盡無遺)設有以下登入限制:
帳戶類別: 合資格可獲主事中介人指定為獲授權人以登入和操作帳戶的人員:
電子服務主事中介人負責人員帳戶 負責人員
(根據《強積金條例》第34W條獲積金局核准)
電子服務主事中介人行政帳戶A 合規人員
(由主事中介人不時委任的人員)
電子服務主事中介人行政帳戶B
1.4使用者可隨時在網上經系統或積金局網站(www.mpfa.org.hk)更改所獲發的密碼(惟任何變更須獲系統接受才能生效),亦可向積金局申請重設密碼。
1.5如有人連續數次嘗試以使用者的登入編號登入系統,但不成功,積金局可封鎖該使用者的帳戶,及暫時停止該使用者登入系統及電子服務。
1.6如積金局有任何理由相信,使用者的登入編號及/或密碼在未經使用者知悉、同意或發出許可(明示或暗示)的情況下被他人取得及/或使用,積金局可撤銷有關密碼,並向該使用者發出另一密碼。
1.7如使用者注意到或懷疑其登入編號及/或密碼已遺失、被盜取或被未經授權的人士使用,該使用者須馬上更改密碼及通知積金局。
 
2.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
2.1使用者可透過系統及電子服務:
 2.1.1檢視其註冊資料,以及查閱其在網上經系統及電子服務提交資料的紀錄(期限由積金局決定);
 2.1.2根據《強積金條例》第4A部以電子方式(包括互動表格)向積金局提交若干資料;及
 2.1.3通過系統或任何第三方網站向積金局繳付若干法定費用及收費。
 2.1.4下載持續專業進修合規報告(在使用者是主事中介人的情況下適用);
 2.1.5為其獲授權人開立新帳戶,以代表主事中介人經系統及電子服務執行若干職能,並可視乎需要停止該等帳戶(在使用者是主事中介人的情況下適用);及
 2.1.6收取積金局為施行《強積金條例》第4A部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A章)第206(2)(c)條而發出的通知及其他文件
2.2積金局可不時釐訂/更改就使用者而設定的電子服務範疇,以及就每個使用者的帳戶施加的限制。
2.3
如使用者為主事中介人,下表列出各相關帳戶(只列出主事中介人可開立的一些常見帳戶,但並非詳盡無遺)的電子服務範疇及限制(須受上文第2.2段所限):
帳戶類別 此帳戶的電子服務範疇及限制
電子服務主事中介人
負責人員帳戶
上文第2.1段訂明的服務及功能
電子服務主事中介人
行政帳戶A
上文第2.1.2、2.1.3及2.1.6段訂明的服務及功能
就上文第2.1.2段訂明的服務及功能而言,主事中介人的獲授權人可建立及填寫某些互動表格,即電子表格INT-5B及INT-6,以及INT-2及INT 5A ( 只限於根據《強積金條例》第34U及34V條提出申請並受附加條款和細則所限的主事中介人)。主事中介人的獲授權人只可經此帳戶提交電子表格INT-5A,並須事先由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作出相關聲明。
電子服務主事中介人
行政帳戶B
上文第2.1.2、2.1.3及2.1.6段訂明的服務及功能
2.4當登入和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時,使用者:
 2.4.1只可為合法的目的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
 2.4.2不可干預、損害或破壞系統或積金局網站的任何部分,或任何用於操作系統及電子服務的設備、系統或網絡;
 2.4.3不可傳送、發送或上傳任何包含病毒、木馬程式、蠕蟲、計時炸彈、擊鍵記錄程序、間諜軟件、廣告軟件或任何旨在對任何電腦軟件或硬件的運作產生不利影響的有害程式或類似的電腦代碼的數據或資料;
 2.4.4須遵守積金局不時就系統及電子服務發出的所有規定、指引及使用者手冊,以按照指定格式及/或標準提交資料。
2.5使用者通過系統及電子服務提交資料及作出其他行動時,可能須受附加條款和細則約束。在提交資料或作出其他行動的過程中,使用者會收到有關該等附加條款的通知,如該使用者繼續提交資料或作出行動,該等附加條款將成為本條款和細則的一部分,如與本條款和細則有任何抵觸或歧義,概以附加條款為準。
2.6如使用者發現系統的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過時,應盡快通知積金局,同時須遵守所有法定時限。積金局會盡合理的努力,確保系統的資料準確地反映使用者提交或提供的資料,或反映積金局取得的資料,但由於所提交的資料需時處理,更新資料亦需時,系統在顯示及/或更新資料方面可能出現時差。
2.7積金局保留權利,可不時修改或變更其通過系統向使用者提供的資料,而無須事先通知。
2.8在任何情況下,如使用者的登入編號和密碼被用以登入系統及電子服務,即視作使用者本人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使用者須對該次使用所涉及的一切行為及事務負責。積金局沒有責任調查或核實曾採用使用者的登入編號和密碼的人士的授權情況。
2.9積金局已就電子服務編製使用者手冊。使用者每次登入/操作電子服務時,均須依循使用者手冊所有相關指引/指示。電子服務的登入/操作方式或會不時改變,積金局會向使用者發出通知。使用者登入/操作電子服務時,須注意有關變動。
 
3.系統及電子服務的可供使用情況
3.1積金局不會就系統及電子服務的可供使用情況向使用者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或承諾。使用者確認及接受,向使用者發出登入編號和密碼,並非保證系統及電子服務可供使用者隨時登入和使用。
3.2不論系統及電子服務是否可供使用,使用者均有責任確保本身能及時履行其法定責任。使用者確認,如未能登入系統或電子服務,不論原因為何,其在《強積金條例》下所須履行的責任(如適用)不會因此獲免除,該等責任包括及不限於向積金局提交任何通知、文件、資料或表格,以及繳付任何法定費用及收費的責任。
3.3積金局可在《強積金條例》適用條文的規限下,在任何時候基於(包括但不限於)維修工作等理由,不時調整、暫停或中斷全部或部分系統及電子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積金局會在系統或其網站(www.mpfa.org.hk)發出有關調整、暫停或中斷服務的通知。
 
4.個人資料
4.1使用者通過系統及電子服務向積金局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將根據不時修訂的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處理。
4.2積金局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載有更多資料,說明積金局可如何使用或處理上述個人資料。使用者確認及同意受積金局的一般「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條款約束,該聲明載於http://www.mpfa.org.hk/tch/main/privacy_policy/index.jsp。使用者在使用電子服務的個別功能時,可能需要閱讀及/或同意特定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如特定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與一般「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有所抵觸,概以前者為準。
 
5.責任
5.1所有適用於系統和電子服務的保證、條件、聲明及條款,無論以法規、普通法或以其他方式所明示或暗示,均在法律上可予豁除的限度下被豁除於本條款和細則外。
5.2如因為使用或不能使用系統或電子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因為通過系統及電子服務向使用者提供的資料出現任何錯誤、遺漏、錯誤陳述或偏差,或因為網上通訊流量或數據傳送錯誤而導致傳送中斷、傳送停頓或傳送延誤,以至直接或間接產生任何索賠、責任、損失、賠償、費用或開支,不論成因為何,積金局概不承擔任何性質的責任。
5.3為利便使用者使用電子服務下的若干服務或功能,系統可能會加入第三方軟件及載有超連結,或以其他方式把使用者轉至由其他方管理的網站。上文第5.1及5.2段的條文經必要修正後將引伸至涵蓋該等第三方軟件及網站,猶如該等段落對「系統」及/或「電子服務」的提述是指該等軟件及網站。
5.4上文第5.1至5.3段是對積金局在《強積金條例》第42B條下獲賦予無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權利作出增補,且不損害該等權利。
5.5使用者須就任何及所有因其違反本條款和細則而直接或間接引致或與此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類型的索賠、責任、損失、賠償、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承擔責任,並須對積金局及其人員、董事、代理人、繼任人及受讓人作出彌償。
 
6.暫停及終止
6.1如使用者違反本條款和細則的任何責任,積金局可運用其絕對酌情權暫停或終止使用者登入及/或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如作出上述暫停或終止行動,積金局將向使用者發出書面通知。此等暫停或終止行動將不損害或影響積金局任何其他權利、行動或補救措施。
6.2如使用者作為註冊中介人的註冊基於任何理由被積金局撤銷:
 6.2.1而該名被撤銷註冊的使用者為主事中介人,積金局可終止該使用者登入及/或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
 6.2.2而該名被撤銷註冊的使用者為附屬中介人,積金局可限制及/或終止該使用者登入及/或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
6.3積金局可在《強積金條例》適用條文的規限下運用其絕對酌情權,在任何時候就所有或某些類別的使用者(即時或隨後)終止或暫停系統及電子服務,而積金局會通過系統或在積金局網站發出有關的書面通知。積金局可於一段時間內暫停或一直暫停系統及電子服務,直至發生積金局指定的事件為止,或直至積金局另行通知為止。
 
7.變更
 積金局可不時更改本條款和細則,以反映在科技、相關法例、監管規定以至任何其他方面的轉變。此等變更將登載於積金局網站(www.mpfa.org.hk),如使用者繼續使用系統及電子服務,將構成使用者接受經修訂的條款和細則。
 
8.通知
8.1按本條款和細則發出的任何通知,將以書面形式發出。
8.2為施行《強積金條例》,積金局會通過電子服務的若干服務或功能向使用者發出通知或提供文件,使用者就此同意積金局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A章)第206(2)(a)及(b)條所描述的方式給予該等通知或文件。如使用者其後撤回該同意,則不可再使用有關服務或功能。
 
9.可分割性
 在本條款和細則當中,如有任何條款或細則被裁定為違法、無效或基於其他原因無法執行,則該等條款或細則將根據其違法、無效或無法執行的程度,從本條款和細則中刪除及分割,而餘下的條款和細則將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10.放棄
 積金局如沒有行使其在本條款和細則下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將不構成放棄該等權利或補救方法。
 
11.全部協議
 本條款和細則(以及本文提述的任何附加條款)列明向使用者提供系統及電子服務的條款。
 
12.適用法律
 本條款和細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並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詮釋。如本條款和細則引起或出現與本條款和細則相關的任何爭議,各方須不可撤銷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專有的司法管轄權所限。
 
13.不可替代法律規定
 本條款和細則並沒有修改或取代任何法律、規則或監管規定。本條款和細則所載的任何內容一概不會影響積金局根據《強積金條例》行使其權力或履行其職能的權利。
 
14.語言
 本條款和細則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或抵觸,概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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